时间: 2024-08-05 23:32:54 来源:饮料瓶提手
本案案件线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集团”)举报。
经查,当事人原名称为“山东思倍思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年3月13日注册成立,2021年10月25日变更为“山东安幕食品有限公司”,主要是做食品、饮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伊利集团于1993年6月4日成立,主要是做乳制品制造和食品、饮料加工。2015年1月28日取得“安慕希?”商标注册证,2017年5月3日取得“安慕希?”包装箱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多次在国内有关评比中获奖,“安慕希?” 酸奶的商品名称和包装箱的包装装潢的整体色调、颜色布局、要素组合等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安幕?”希腊风味发酵型酸奶风味饮品与伊利集团生产的“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者商品名称和包装箱的包装装潢极其近似:1.当事人“安幕?”商标与伊利集团“安慕希?”商标中“安幕”与“安慕”读音相同,字体颜色均为蓝色,“幕”与“慕”字体形状极其相似,一般情况下较难分辨。2.“安幕?”酸奶饮品”与“安慕希?”酸奶包装箱的整体色调、要素布局、字体颜色、尺寸大小等基本一致。二者外包装箱整体色调均为蓝白色,上下部分为白色,中间为蓝色,纵向贯穿有罗马柱状或窗帘状蓝白色相间的竖形条纹。3.当事人的“安幕?”与伊利集团“安慕希?”商标均位居正中显著位置,商标下方分别标注“希腊风味”和“希腊风味酸奶”文字,字体颜色均为蓝色,且当事人“安幕?”商标下方的“希腊风味”字体较大,使消费的人极易将其误认为“安幕希腊风味”酸奶;二者中间部分均为蓝色底色,均标注艺术字体英文字母,只是蓝域形状不相同;下部分均标示有牛奶、黄桃、瓶装酸奶等图片,其摆放位置、整体布局、色调搭配等极近相似。4.二者外包装两侧颜色、字体颜色基本一致,均为蓝底白字,营养表、二维码、商标等要素齐全,只是布局、位置、字体、内容不同;外包装箱顶部颜色分别为白色和蓝色,提手均为白色塑料提手。2017年-2020年,伊利集团投入32.46亿元在央视、地方卫视、网络站点平台、户外等进行广告宣传,在浙江卫视《奔跑吧》和《中国好声音》栏目中以“伊利安慕希”冠名播出,其产品涵盖全国31个省份,并销售亚洲多个国家。
经核实,2023年1月7日,当事人生产安幕?希腊风味发酵型酸奶风味饮品(黄桃味)1批次,共生产180件,每件6箱,共计1080箱,该批产品于1月15日销售,出厂价每箱20元,货值金额21600元;2023年2月11日,当事人灌装样品3箱,尚未售出,货值金额60元,以上货值金额总计21660元。
2023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2023]F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当事人在未经伊利集团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擅自使用与该公司“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伊利集团的商品或与伊利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混淆行为。
本局认为,根据伊利集团产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使用和外观专利获得时间,以及该公司销售业绩、广告宣传投入情况等做综合研判,在当事人生产“安幕?”希腊风味发酵型酸奶风味饮品之前,伊利集团“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名称、包装、装潢在相关公众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能采用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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