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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时间: 2024-02-05 18:38:30 来源:新闻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处理规则》(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物安全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处理体系(以下简称“注册体系”)拜访地址为:,或可经过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处理体系拜访。

  已注册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体系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用期等信息。

  除相关境外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请求方法和请求材料还有约好的,《注册规则》第七条所列18类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应由地点国家(区域)主管当局分配其注册体系账号,经过注册体系按流程提交请求。境外主管当局的注册体系账号,由海关总署予以分配。《注册规则》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的其他食物境外出产企业,应自行请求其注册体系账号,按注册体系流程提交请求。

  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触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商品编号(HS编码)、查验检疫称号(查验检疫编码),可登录注册体系查询,查询方法:主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

  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就事攻略及相关附件,可拜见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就事攻略栏目-行政批阅-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就事攻略》。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物,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标准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施行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物,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挑选“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栏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标准填写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2022年1月1日起出产的输华食物,应当在输华食物的内、外包装上标示在华注册编号或许地点国家(区域)主管当局同意的注册编号。

  《处理办法》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要求,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出产的输华食物;2022年1月1日前出产的输华食物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则要求。

  已获注册的进口食物境外出产企业,其注册资历持续有用。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用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应按照《注册规则》第二十条有关要求处理连续注册。未按规则请求连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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