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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3-18 16:29:50 来源:新闻中心
原标题: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通讯表决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上午12:00。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孙企业来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详见2021年11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2021-058号。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21年11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2021-05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1年11月26日(周五)下午14:30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止2021年11月22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现场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六楼会议室
(二)本次会议审议议案,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1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二)登记地点: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四)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信函或传线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邮编:061000,信函请注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联系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股东代理人,代理本人(本公司)出席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1- 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更好的保证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孙公司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拟为全资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制膜”)和公司全资孙公司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隔膜”)做担保。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拟通过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进口代理)购买设备,并拟与苏美达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双方拟开展设备代理采购业务。公司拟对芜湖明珠制膜履行《代理进口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同意对前述交易项下芜湖明珠制膜向苏美达负担的全部债务的100%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全资孙公司芜湖明珠隔膜拟通过苏美达(进口代理)购买设备。并拟与苏美达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双方拟开展设备代理采购业务。公司拟对芜湖明珠隔膜履行《代理进口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同意对前述交易项下芜湖明珠隔膜向苏美达负担的全部债务的100%承担保证责任,同意芜湖明珠制膜和/或芜湖明珠隔膜与苏美达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的《代理进口合同》及其相关变更、补充、延期等协议,无需另行征得公司同意,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对子、孙公司因履行上述《代理进口合同》产生的对苏美达的债务额合计人民币100,000万元为限提供担保。
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为确保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止2021年10月31日,总资产99.93万元,净资产99.85万元,负债总额0.08万元,资产负债率0.08%;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0.15万元。(芜湖明珠制膜于2021年9月成立,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实际经营。以上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权结构: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止2021年10月31日,总资产99.39万元,净资产99.31万元,负债总额0.08万元,资产负债率0.08%;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0.69万元。(芜湖明珠隔膜于2021年9月成立,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实际经营。以上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尚未正式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和内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对于授权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芜湖明珠制膜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的股权;芜湖明珠隔膜系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上述公司是公司围绕新建项目设立的公司,公司对上述全资子、孙公司拟担保事项有利于其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为项目建设完工达产提供保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上述拟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由于上述公司均于2021年9月30日成立,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实际经营,故未要求其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支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为项目建设完工达产提供保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担保计划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021—2022年公司拟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企业来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5,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1.45%。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余额为25,85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期末总资产的5.23%,占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权益的7.41%。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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