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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加工交易约束类和制止类目录

时间: 2023-11-28 01:40:48 来源:新闻中心

  依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活跃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坚持外贸稳定增长,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120号和121号公告,调整加工交易约束类和制止类目录。本次从约束类目录中除掉1730个十位产品编码,详细触及纺织品、塑料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等,占加工交易约束类产品总数的77%,触及加工交易出口额约300亿美元;从制止类目录中除掉27个十位产品编码,首要触及铜、镍、铝材等产品,触及加工交易出口额约15亿美元,占制止类总金额的30%。

  为履行国务院决议,坚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交易约束类目录做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约束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合计1730个十位产品编码除掉。

  二、调整后的加工交易约束类目录合计500个产品编码(见附件),其间约束出口106个,约束进口394个。展开约束类产品加工交易事务,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三、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履行。本公告附件所列产品,在施行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产品编码为准。

  为履行国务院决议,坚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交易制止类目录做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交易制止类产品目录中的契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上的含金量的产品除掉,合计除掉27个十位产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交易制止类目录合计1789个十位产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三、列入加工交易制止类进口产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用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产品,不按加工交易制止类进口产品办理。

  列入加工交易制止类出口产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用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出产的产品,不按加工交易制止类出口产品办理。前述产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履行〈非优惠原产地规矩中实质性改动规范〉的规则》(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履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履行。本公告附件所列产品,在施行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产品编码为准。